错误逮捕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国家赔偿。
包含的情形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
错误逮捕应怎么确认
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本规定所称确认,是指依法认定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程序。
对检察院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件材料送交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根据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是否继续侦查、是否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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