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权相关的问题
探望权相关的问题有:
1.探望权主体范围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父母,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履行了自已的义务也有探望的权利。
2.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
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可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议,这是一条途径。在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在第一条途径行不通的情况下的第二条途径。但具体的探望方式法律未具体规定。
3.探望权的实现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父母素质,让他们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认识到尊重他人权利的重要性,并认识到被探望同样是子女的权利。
二是设立有关部门,在探望权实现受阻的情况下予协助,让探望权得以实现。
二、怎么界定探望权
子女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子女探望权的实现可以由父母协商和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并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探望权一般是多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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