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同时,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原文中的内容改写成另一种表达方式,同时保持原意不变。根据题目要求,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改写为“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同样地,将“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改写为“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对原文的改写。
探 视 权 增 加 , 子 女 知 情 权 扩 大
探视权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照顾和保护的权利。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探视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虐待或者故意伤害等不良行为。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及时告知未成年人涉及其权益的事实、情况以及未成年人应当知道的其他重要信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和身体状况等,适当限制未成年人的行为范围,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
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不得实施任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有关方面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全面发展。
总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并加强管理和监管,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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