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遭侵犯的表现方式及赔偿方法
时间:2023-07-05 16:21:46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方式有: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3、假冒姓名。侵犯姓名权的赔偿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等。

侵犯姓名权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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