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场景下,这些解决争议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和解、调停、仲裁以及诉讼。首当其冲的是和解这种方式,它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积极友善的交流和商议,以达成和平共识来化解纷争;
其次是调解,这个环节更倾向于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人士的介入,引导双方当事人逐步深入地开展对话并寻求和解方案;
再者,仲裁作为一种公正无私且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方式,其显著优点在于程序设计灵活多变,处理效率较高,同时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而且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常常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后,当以上所有的解决方式都无法奏效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它不仅仅是接受争议各方的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对争议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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