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友好商谈来加以解决,从而双方达成最终的协定。如果这种方式仍然行不通,那么其中任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其他相关的组织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进行调解处理。一旦成功调解,则双方将有机会达成谅解共识。倘若调解过程无法取得理想效果,那么一方可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问题。在此过程中,需向仲裁机关详细阐述相关情况,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便立即具备了法律约束力,无需再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若发现某一方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受损方有权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解决纠纷事宜。在协商、调解皆无果的情况下,纠纷各方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寻求公正的司法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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