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计算
问:生育保险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问: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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