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后,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因此辞职不是不上班那天不给算工龄,而是和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后,才开始不算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在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还有劳动者也应当和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辞职之后,不是正式不上班那天开始不给算工龄,而是在正式离职之后,就开始不算工龄了。
一、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在辞职后,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辞职情况是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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