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华侨结婚应出具以下证件:1、本人的有效护照;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可由华侨居住国的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也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若由该国机关出具,应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可作为有效材料。
二婚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二婚办理结婚的话,如果双方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也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那么双方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在周一到周五的法定工作日时间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你们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当即发给你们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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