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或鉴定意见(不同于普通证人的证言),是指受鉴定人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和各种科学仪器设备,对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分析鉴定的鉴定人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转让或者委托法院审结文书。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2)有效性判定。质证后,要确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和判断:①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能力;②鉴定人所采用的鉴定手段是否科学;③评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结果是否存在利益关系;④评估人员对评估资料的使用是否充分、可靠;④评估人员对评估资料的使用是否充分、可靠;⑤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一致,需要将鉴定结论与本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判断。如果前后矛盾,就要认真调查核实,而不是采取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态度。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即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矛盾)的,可以认定结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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