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经纪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经纪人承担。因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与保险代理人不同。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保险经纪人自行承担。这是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主要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保险经纪人都应该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
1。故意过错是指保险经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并希望或允许该损害的后果发生;过失是指保险经纪人本应预见损害的后果,但没有预见损害的后果,或者,尽管他已经预见到了这一点,但他相信这是可以避免的。
2。给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造成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条件相互关联,应同时满足。否则,保险经纪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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