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险经纪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二是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了损失。
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损失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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