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责任承担下列责任:如果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有:1、性质上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2、有偿保管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生效,无偿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时合同生效;3、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时负违约责任,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一般过失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章保管不当承担什么责任
公章保管人保管不当会承担以下的责任:印章保管人将印章丢失了,必须及时向公司进行报告;任何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在没有经过上级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印章;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是由公司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三、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保管期间,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寄存人所有,但是由保管人暂时代为保管。如果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需要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给寄存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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