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因此,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的利益,向投保人提供与订立保险合同相关的服务,并因此收取佣金的法人机构。在我国自然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安排国内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根据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允许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在其业务活动中承担以下责任:首先负责提供保险信息,促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首先应当将有关保险事项的信息如实告知投保人,并依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按照投保人的需要为投保人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承保人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其次,审查保险合同内容,告知投保人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履行其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主要有: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费后,保险人应当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保单留置的权利。保险经纪人一旦完成投保手续后,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已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保险经纪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因此在被保险人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前,保险经纪人对保单享有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就会产生相应的后果,也就是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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