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经纪人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具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故意过错是指保险经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并希望或允许该损害的后果发生;过失是指保险经纪人本应预见损害的后果,但没有预见损害的后果,或者,尽管他已经预见到了这一点,但他相信这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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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条件相互关联,应同时满足。否则,保险经纪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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