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颁布规定、发布行政命令。原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可以向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通过立法程序或备案审查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当,也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具体行政行为只是针对一人一事,而抽象行政行为涉及的面广、影响也大。对某些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一个由人民群众启动的机制,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利益。有鉴于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在提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要求时,可以一并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其内容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以上均属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一并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经过审查后,复议机关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规范性文件是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或者修改,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是复议机关制定的,应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或修改;规范性文件是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逐级报请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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