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
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这就是说,部门规章是执行性或者补充性的行政规范,而不是自主性的行政规范。在缺乏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形下,国务院部门不得只是以管理需要为由主动地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仅就制定根据这一点而言,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比地方政府规章要小一些。
抽象行政行为更多表现为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也就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大部分人,而并非仅仅针对少数人。对于这类行政行为,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是不可诉的。而需要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审查的时候,往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二、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意思是在政府机关中专门对某些人某些事制定的,对人们有约束规范作用的行为。其所约束的对象大部分是没有特定的,而且具有普遍性,比如某些事件或人的行为没有符合抽象规范的要求,政府机关就可以对其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来达到约束、规范的作用。由此可见,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说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
三、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吗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对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附带性审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过程中对其依据一并提起审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该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一般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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