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35:45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4)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交原件。

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交原件。

①单位申办者: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②个人申办者:申办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

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及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或任命决议。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拟开办单位基本户存款证明(存款要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和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董事会推荐法定代表人的决议。3.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会计、出纳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专任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学校土地产权、校舍产权证、租赁合同等。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饭堂卫生许可证,饭堂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合格证。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有供餐的需提供本项)

①学校原有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②学校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园舍无房产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提供本项材料)

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填写、向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在90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设立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告知,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在90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设立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35号蓬江区教育局203室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蓬江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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