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4)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申办报告
身份证
学历证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证
法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拟举办机构地址的产权文件或说明
捐赠协议
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需提交存额不少于200万元的银行基本户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开平分厅提出申请,(网址:http://wsbs.kaiping.gov.cn)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部门业务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3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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