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是否予以认可
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是予以认可: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我国哪些情况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上述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三、法院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书
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书的方式是: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2.或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
3.人民法院依照国际条约,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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