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不予承认那些离婚判决?
时间:2023-08-04 11:51:52 1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中国人民法院怎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认其判决效力: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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