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活着的时候子女可以放弃财产继承权吗
倘若老人仍然健在,那由他的子女们所签署的放弃继承权益的声明便无法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当继承尚未启动时,继承人如果决定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必须早于遗产处理的关头,明确地表达出自己的放弃意愿。
在父母仍然在场的时候,子女们即使申请了放弃继承并进行了公证,此种行为也是无效的。
因为在这种情境之下,继承尚未正式开始,继承人的继承权益尚处于模糊或者不确定的状态,所以根本谈不上什么权利放弃的问题。
放弃继承权益这一行为,需要在继承真正开始,以及遗产处理尚未结束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述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女方父母的房子女婿有继承权吗
关于父母所遗留房地产的归属问题,是否女婿具备继承权利,这取决于相关事实条件的判断,具体来说,可参照下列几种情况进行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女婿与岳父岳母之间构成的是一种婚姻姻亲关系,并不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基于此种事实,理论上讲,女婿通常不享有继承权。
尽管我们知道,婚姻关系是建立在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基础之上的,然而,婚姻关系自身并未赋予女婿或妻子在继承方面的权利。
换句话说,依照法定继承制度,配偶双方彼此互享继承权,但至于姻亲关系则缺乏法定权利义务的约束,因而不具有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力,如儿媳妇不得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同样地,女婿也不能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
也并非全然否定此类继承的可能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境之下,女婿仍有资格继承岳父岳母的房地产。
具体而言:
(1)倘若丧偶女婿在此前对岳父岳母的生活提供过主要财务支持或者在劳动方面给予他们重大帮助,那么就可以推断他已经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因此应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且拥有相应的继承权。
(2)另外,若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明确指定女婿作为继承人时,女婿便自然取得了继承权。
(3)针对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获得的房产,由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分配,秉持公平原则,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在婚后所得的房产皆属夫妇共同财产;而在遗嘱继承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则考量遗嘱的实际内容,假如遗嘱规定房产仅专属于继承人中的某一方,则显然这部分房产属于该方的私人财产,否则,从法律角度看,这类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虽然依照法定程序,女婿难以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不过在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诉讼之际,这些遗产可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裁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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