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7-07 09:05:12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细致的讲,有如下要注意的地方:

债权转让生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夫妻一方能自主放弃继承父母财产吗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之后且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继承权是专属于继承人,权利的放弃与否取决于继承人自己的意思,其他人都无权干涉。

配偶并不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因而也就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既然没有继承的权利,一方放弃继承权会对另一方的权利造成侵害一说也无从谈起,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其个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无须他人同意。

因此,实务中如果有人故意放弃继承权,待兄弟姐妹继承财产后,再通过兄弟姐妹的个人赠与所得本应继承的财产份额,那么这份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这实际上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但司法实务中受害方难以救济,有待民法典和民法典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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