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一类当事人相对特殊,值得我们关注:残疾人。给大家说一个数据:在中国有接近一亿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也就是说,平均15个人中有一个残疾人,这个人口和我国少数民族差不多。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值得我们关注,那么残疾人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聊一下这个问题。首先,残疾人和其他主体一样,如果涉嫌犯罪,法院会根据涉案的罪名、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审判程序定罪量刑。构成犯罪的,应当像其他犯罪主体一样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残疾人的量刑有一些特殊的量刑规定,法院在量刑时会依法适用。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中涉及残疾人的量刑规定,但一定要注意几个问题。对聋哑人群体的规定必须达到聋哑程度,单独的聋哑或单独的哑不能适用于此。对于眼睛受损的群体,如果符合盲人标准,可以适用这一条。除盲聋哑外,残疾人还包括其他身体残疾。刑法没有规定相关量刑情节。因此,残疾人犯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符合条件的,有机会依法从轻处罚。
残疾人犯罪怎么承担刑事责任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对于犯罪的主体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不同的犯罪罪名是有不同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确定的,而如果是属于残疾人这种状况的话,按照我们目前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所以并不是说聋哑人犯罪就需要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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