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即构成了违约行为。但假如这一延期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身所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违约。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则该方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当合同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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