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房屋交付行为被视为一种违反合同的不当行为,应由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经济性质的合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需严格遵守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过程中未达到约定标准,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同时也可以商定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对于此类问题,购房者需要特别关注购房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延期交房违约赔偿的明确条款,其次还需留意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是基于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款总额,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的款项。同样的条款对于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的购房者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差异。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全文5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