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辞退或解聘你)有三种情况。你属于哪种情况?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而不支付给自己的,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理由也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当向你支付赔偿金,即你每工作一年应支付2个月的工资2n;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如果您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已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提前通知,但这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并书面通知您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简单地说,平均工资是从本月开始往前推的。把12个月的总收入除以12。需要注意的是,工资是指应该支付的工资,包括你所说的年终奖。在实践中,对劳动者进场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劳动者进场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为准,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提供证据才能确定劳动者进场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不应作为劳动合同的起始日。劳动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只能表示劳动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不能表示开始时间是劳动者的实际进入时间。劳动者进场时间的确定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如果可以确定,就可以直接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陈述确定入职时间,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般情况下,现实情况是,由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流程繁琐或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劳动者报到就业后,用人单位可能长时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社会保险等。除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性外,大量的管理数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和控制。劳动者报到就业时,除各种合同、协议外,其他材料难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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