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爆胎。当司机停下来换轮胎时,他被左手的轮胎弄伤了。伤残评定为9级。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司机4万元。
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车上人员的附加责任险,而保险公司辩称“司机下车后受伤,不是在保险车上”是拒付的理由。车主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索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庭审中,双方争论激烈,各执一词。近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车主的仲裁请求。去年5月凌晨2点,熊某的货车在江西长津高速公路上全速行驶。突然,一声巨响后,车身剧烈颠簸。他立即刹车,下车检查。他发现右前轮爆胎了。
与车主丁某商量后,熊某决定自己换轮胎。当熊某将爆胎取出,将备胎对半放置时,突然轮胎掉了下来,重重地打在熊某的左手掌上,鲜血直流。丁某安装备胎后,看到熊某痛苦呻吟,脸色苍白。他担心发生意外。他立即将车调头,将熊某送往南昌治疗。经X线检查,熊某左手中指骨折,需住院治疗。
熊某是丁某雇佣的司机,丁某已经支付了熊某的所有医疗费用。熊某出院后,到法医中心鉴定伤情,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熊丙奇希望丁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共计4.9万元。丁某不同意熊某的要求。随后,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丁某一次性赔偿熊某4万元,双方均未追究赔偿纠纷。去年年初,丁某买了一辆二手货车经营货运。为了方便生意,他把卡车附在一家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丁某还根据公司的惯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人责任险等保险。
熊刚受伤时,丁某以为自己的卡车上了保险,于是熊住院后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经过调查后告诉他:熊某受伤时,是从卡车上下来的,不是在车上。熊某下车后,不能认为他就是车上的人。因不在船上,不能享受船上人员附加责任保险的保障。熊某在给卡车换轮胎时受伤。这不是卡车事故造成的。保险公司无法赔偿熊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丁反驳道:凌晨,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爆胎,所以不能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停留。半夜没有修理店,司机不下车怎么换轮胎?
此后,丁某多次找保险公司索赔,但均未找到结果。最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建议丁某根据双方对保险单的约定,将此事提交仲裁委员会。去年底,丁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法庭一开庭,丁某就与保险公司发生了激烈争吵。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熊某的伤害是否属于车辆人员附加责任保险范围”上。丁某有三点看法:一是受伤的熊某,作为被保险车辆上的一个人,事故发生在被保险车辆正常使用时,在高速公路上出现异常情况(爆胎),而受伤的左手是被保险车辆的轮胎压伤,与被保险卡车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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