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业证明办理地点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各区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或人才管理服务办公室等。未就业证明所需的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证明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相关材料。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市外户籍人员还需出示居住证。
未就业证明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证明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相关材料。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市外户籍人员还需出示《居住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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