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况,一般来说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而应视为违反约定。若经过敦促后,卖方能够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则买方有权向卖方请求赔偿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部分损失;反之,倘若经过敦促之后,卖方仍然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并且未能给出恰当的解释或理由,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解除此份买卖合同,所有相关损失将由卖方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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