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但这里的通勤是指职工正常通勤或经单位许可的通勤。职工擅自离职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或途中,此时不得认定为工伤。
退休后再就业,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网友咨询】
我原是广西钟山县某厂职工,在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后,进入广西某有限公司务工。一天,我在去广西某有限公司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我与广西某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属于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决定不予受理。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退休金,根据上诉法律规定,你与原工作单位钟山县某厂已经没有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定说明你退休后到广西某有限公司上班只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所以上班途中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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