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级残疾是工伤骨折的评定标准?
时间:2023-07-04 16:04:27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若能评定为工伤,工伤骨折一般至少评定为十级残疾。根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骨折评级标准是哪些

工伤骨折评级标准有以下:

1、5级,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2、6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

3、7级,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

4、8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百分之二以上者;

5、9级,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6、10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工伤事故赔偿流程如下:

1、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2、工伤的认定;

3、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的等级一定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说了才算;

5、工伤期间的医疗费是要致支付的;

6、上述合法要求,可先依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不给,只有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用人单位索赔,如果用人单位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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