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买卖合同概念
试用买卖合同指的是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具有以下特征:试用买卖是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买卖。试用买卖,出卖人有义务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买卖合同不生效。因此,出卖人虽交付标的物,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通常认为,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成立,但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并不认可标的物,则买卖合同不生效。由此可见,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二、买卖合同新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法律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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