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诉讼调查程序当中举证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事项包括:
1、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4、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5、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
根据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三、申请人对债权强制执行怎么举证
当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的同时会给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一份“执行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举证。举证内容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住所;
(二)被执行人存款的开户行、帐号;
(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动产和不动产名称及所在地;
(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在实践中,“执行难”的二个主要表现就是“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恶意逃逸”。
法院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就不能采取执行措施。这样,导致一部分案件申请人无法也无能力查明的情况下长期积压,甚至丧失执行的有利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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