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哪些房产纠纷
时间:2023-03-21 17:14:41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此规定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以及抵押等纠纷。

2、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拆迁中的补偿安置纠纷等合同纠纷。

3、与房屋相关的装修、装潢、设计等相关权利的归属纠纷。

4、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5、其他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在实践中,对于房产纠纷的处理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解决房产纠纷,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您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解决房产纠纷,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一、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般是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它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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