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时间:2023-03-24 21:22:24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解决房产纠纷方式如何

解决房产纠纷方式具体如下: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二、合同纠纷仲裁的程序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法院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功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有其独立的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写明相关内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之内会向您和对方发出相关的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并要求其十五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在仲裁开始前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即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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