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
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3.依职权更正登记;
4.依职权注销登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以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机构应是具有法律资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要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6.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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