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夫妻在离婚手续中的债务问题,究竟欠银行之债务能否仅仅由男性独自承担,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若此类债务本质上属于男性个人性质的债务,例如其产生于婚姻关系的建立之前,亦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供男方个人日常使用,并非用于任何形式的家庭共同开支,那么这种情况下,男性有权选择独自负担此类债务;
但是,如若该类债务被视为是夫妻共同欠下的债项,即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用于家庭共同事业之运营等等,即便已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依然可能负有为此笔债务进行清偿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此种情况之下,希望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使丈夫能够承担所有的财务压力,但必须明确,这样的约定仅能对夫妻之间产生效力,并无法对抗银行方面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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