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关系中,丈夫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承担还款责任,需依具体情境而定。
若丈夫所欠之债乃供家用所需,在法律原则上便应视为夫妻共负之债款,此时,作为妻子则具有相应的偿还义务。
然而,若丈夫所借之债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同时债权方未能证实此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者基于夫妇二人共同决定的情况下,该项债务则应当被认定为丈夫的个人负债,作为妻子就无须负责偿清此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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