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根据本法第44条第1款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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