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办主任篡改信息为何构成滥用职权罪
时间:2023-06-14 08:54:04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后悔死了,要是早知道改动信息会触法犯罪,我怎么也不会落到这个地步!”9月4日,因篡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查体系统数据,帮助他人逃避进站检查,致使8人非法生育的某计生办副主任吕某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连说后悔。

现年34岁的吕某是某计生办副主任,分管计生统计工作。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吕某被孙某邀请到一家豪华酒店吃饭。其间,孙某请求吕某帮忙超生二胎,吕某爽快答应。随后,吕某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条件,进入本办事处计划生育健康查体服务管理系统,找到孙某妻子的信息,通过复制他人的信息,粘贴到孙某妻子的信息栏里,证明其已经进站检查未孕,从而导致孙某妻子得以于2008年8月违法生育一男孩。其间,吕某收受孙某的好处费4000元。截至2009年4月,吕某采用同样手段,篡改计生信息数据,造成8人非法生育。

2009年4月9日,因他人举报而案发,吕某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4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6日,吕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二年。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按照其职务的规定不应当实施的行为,诸如擅自处理自己无权决定、办理的事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随心所欲,对不同问题作同样处理或者对相同的问题作不同的处理等等。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损失,既包括物质性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就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造成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作为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的吕某,本该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防止和杜绝非法生育,但其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篡改信息,为他人非法生育提供条件,虽然没有造成物质性的财产损失,但造成了8人非法生育,严重损害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怀疑,属于造成“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计划生育 最新知识
针对计生办主任篡改信息为何构成滥用职权罪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计生办主任篡改信息为何构成滥用职权罪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