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死了,要是早知道改动信息会触法犯罪,我怎么也不会落到这个地步!”9月4日,因篡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查体系统数据,帮助他人逃避进站检查,致使8人非法生育的某计生办副主任吕某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连说后悔。
现年34岁的吕某是某计生办副主任,分管计生统计工作。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吕某被孙某邀请到一家豪华酒店吃饭。其间,孙某请求吕某帮忙超生二胎,吕某爽快答应。随后,吕某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条件,进入本办事处计划生育健康查体服务管理系统,找到孙某妻子的信息,通过复制他人的信息,粘贴到孙某妻子的信息栏里,证明其已经进站检查未孕,从而导致孙某妻子得以于2008年8月违法生育一男孩。其间,吕某收受孙某的好处费4000元。截至2009年4月,吕某采用同样手段,篡改计生信息数据,造成8人非法生育。
2009年4月9日,因他人举报而案发,吕某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4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6日,吕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二年。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按照其职务的规定不应当实施的行为,诸如擅自处理自己无权决定、办理的事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随心所欲,对不同问题作同样处理或者对相同的问题作不同的处理等等。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损失,既包括物质性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就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造成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作为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的吕某,本该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防止和杜绝非法生育,但其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篡改信息,为他人非法生育提供条件,虽然没有造成物质性的财产损失,但造成了8人非法生育,严重损害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怀疑,属于造成“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