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伤残等级评定大致有六类:
一、由工伤引起的劳动能力伤残评定
二、由非工伤引起的劳动能力评定。
这两种伤残评定的委托机关均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评定委员会。标准为劳动部制定。这类评定属于准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评定
委托部门可以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或者刑事审判庭。鉴定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部门,也可以是相应有资格进行评定的社会组织。标准为公安部制定。
四、一般人身伤害产生的伤残等级评定
一般适用于劳务纠纷,一般人身伤害等案件中,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五、无致害人伤残等级评定
比如先天性疾病引起的,比如致害人逃亡未被追究案件引起的伤害,比如自残引起的,委托部门一般为民政部门,鉴定机构也是民政部门下属的鉴定组织,标准也是民政部门制定。分为一二三级。
六、军人伤残评定。
由团级以上医院诊断后由团级政治处委托师级医院进行评定。标准有国防部制定。
七、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和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是不一样的,有的伤情(基本上是绝大部分)养好了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就已经达到伤残的标准,肇事方要承担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只要有以下情况的,一般都能构成伤残。
1、肋骨骨折四根或以上的;
2、骨折后动了手术,打了钢钉或者是钢板的;
3、半月板受损,动了手术的(有的没有动手术,也可以鉴定上)。
交通事故的伤情各种各样,情况复杂,其余的就不再一一列举。具体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员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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