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一子而全盘皆活。死刑复核权收回本身的司法、人权意义不容小觑,更重要的是,这一招妙棋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近日,多位受访的法学专家向记者表述了上述乐观看法。
死刑复核:开不开庭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是铁板钉钉,但复核权归位后,复核程序将如何进行还多有疑问。在多数学者看来,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更多地具有行政审批的色彩,建议未来的死刑复核改为开庭审理,让律师参与诉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对质,这也是所谓的诉讼化改造。而诉讼化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开庭,律师都没法当庭辩护,法官连被告人的面也见不着,这样不是很慎重。如果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还按照以前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的话,一个非常宝贵的司法改革机会就会浪费掉。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三审是诉讼化的根本途径。但目前实行的可能性很少,现实的改革是,如果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分歧,个别情况下,不要排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到当地听审,由被告人、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关键证人、鉴定人也参加。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三审程序,也就是说,对死刑以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同时,我主张有条件的开庭审,最高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开庭,律师与检察官也可以申请开庭审。
死刑复核:开庭审什么
死刑复核必须实行有条件的开庭审理,这点已在学界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开庭审理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还是案件事实问题,学者对此意见不一。
陈瑞华:最高法院的法官远离案发地,让他们核实案件事实并不具备太大优势。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问题上,主要发挥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把握刑事政策的作用,通过处理个案来建立司法解释或判例。
陈光中: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历来是事实与法律全面审查;现在恐怕也不可能改成不管事实认定,只管法律适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必须尽力保证在事实认定上办成铁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在现有框架里,我认为,在事实认定上,如果意见发生严重分歧,被告人坚决否认犯罪事实,可行的办法是,最高法院到当地实行死刑复核,直接核实证人证言。这类案件可以发回重审,但既然当地法院已经作出这样的认定了,再审一遍到最后往往还会是维持原判;因此,不如让最高法院直接到当地去,就疑点亲自去核查。人命关天,最高法院不能只靠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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