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拟收回死刑复核权慎用死刑符合立法精神
时间:2023-06-11 10:23:42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4年11月18日上午,刚从财贸学校毕业的赵海英、余晓琴、朱光美等三人因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自2002年陕西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近期河北又爆出聂树斌冤杀案,再一次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逼上浪尖。可是,已成社会共识的收回大势,为何迟迟不见最高法院大权独揽呢?身处漩涡中心、一再表示正在考虑收回的最高法院到底苦衷何在呢?

3月26日至27日,一个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对策的研讨会在京召开

。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联合主办,北京各大法律院校的多名学者、国家有关决策部门的专家与会,全面研讨收回的应对方案。

虽然收回是一句话,但收回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说。

驻京、设分院还是巡回复核?

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大悬念,可以说是最高法院将在何地、依托何种机构复核死刑。

与会人士围绕3种可能的方案争执激烈:一是大量增加复核死刑的法官人数,由最高法院北京本部行使复核权;二是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赴各地复核死刑案件;三是在几大区域设立最高法院分院,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

陈卫东等人认为,设分院是最好的方案,而且分院不仅复核死刑,还可兼及所有类型的案件,分院管辖若干个省份,如派驻上海或南京的分院管辖华东各省,这样不仅能有效避免地方权力的干扰,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张志铭等人则认为,分院方案的经济成本、体制改革成本过高,且已被中央否决。

巡回法庭方案则被陈光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等人看好,认为最高法院派出法官到各省巡回办案,便于法官面见被告人,能让被告人把该说的话都说完,而且巡回法庭并不常驻一地,与地方瓜葛最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还主张建立审季制度,每年规定某几个月复核死刑案件。不过,也有人认为巡回方式需要等待复核的时间过长,加剧了关押死刑犯的成本。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顾永忠律师等人则认为,最常规的最高法院北京本部复核方案反而最好,而分院、巡回法庭两种方案区别不大,且较难操作,会在客观上拖长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时间,而由最高法院直接扩编收回将更简便,花费也最省,且能照顾法官的家庭生活。但陈光中、陈卫东等人则表示,在北京设庭不大可行,因为法官会见被告人的话,押送其进京的成本过高,特别是新疆、云南等边远省份。对此,赞成北京方案的人认为,只要每省集中设一个点关押囚犯,由北京的法官去见,押送难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复核法官必须是资深的,而且复核庭应由5-7人组成,而不是通常的3人合议庭。

此外,法官编制一直是困扰收回的头疼问题。目前由各省高级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占全部复核案件的近90%,收回后全部交由最高法院复核,人员编制的压力可想而知。突增的数百名法官从哪里来?陈卫东建议,各省级法院复核权被上收后,闲下来的高院法官可以报请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67岁的崔敏教授则建议,让老法官晚退休5年就全解决了,而且他们还经验丰富。他并强调法官是特殊的公务员、专业人员,很多国家都实行法官终身制。

开庭复核,还是不开庭复核?

现行法律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极为简略,刑事诉讼法中仅有短短的4条。实践中,复核的通常做法是上报、审批,法官通过查阅卷宗书面复核案件,并不会见当事人,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收回后,这种惯常做法要不要改变?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法官需不需要开庭复核案件呢?

张志铭认为,复核程序并非三审程序,所以书面复核即可,不需要开庭,很多国家的最高法院也都实行书面审。与会的一位高级法官表示,中国这么大,开庭复核并不现实,他以审理一名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被告人为例,请人翻译卷宗就花费20万元,且翻译历时半年之久。

另一位高级法官还认为,防止错杀、控制死刑数量并非设立复核程序的主要目的,这样的目的通过发布司法解释以及完善一审、二审程序,可以更直接地达到。这位法官认为,复核程序的主要功能有二:第一,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人权,在一个国家的和平时期,杀人是最重要的权力,应由中央司法机关掌握;第二,可以统一死刑标准,复核权下放到省,中国就会有30多个死刑标准,收回后就只有最高法院一个出口、一个标准,客观上会大量减少、控制死刑。

但这种不开庭复核的观点遭到与会多数人士的反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收回的目的就是要减少死刑数量,而且收回后最高法院就得负责案件质量,总之,无论死刑的数量还是质量,最高法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卫东等人更认为,复核本身应该是审判程序,是死刑犯寻求司法救济的特殊手段,现在的行政色彩应当改变,否则还不如由最高行政长官———总理审批。而司法的特征就是亲历性,法官应当面见当事人。当然,考虑到国情,可以部分案件开庭,部分案件书面,例如,被告人不服一审的死刑判决、上诉后又被维持的,一定要开庭复核,因为他的上诉要求没有得到满足。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多位律师,甚至一位法官还表示,卷宗绝不能轻信,水分太大,而且有问题的卷宗下级法院也不会往上报。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越高,付出的成本当然就越大,陈光中表示,正如温总理所说的慎重、公正标准,为了人权保障,就得加大投入。只要有保住人头的事实分歧,就应听证或者是开庭。

与会的多位人士还赞成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充分介入复核程序,确立辩护律师无条件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而且会见时应绝对不被监听。陈卫东还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一审死刑案件,应一律由中级法院受理,否则就剥夺了被告人二审、死刑复核的机会。

对于复核需不需要规定明确的期限,与会人士多有分歧。一位立法机关的官员以及张志铭等人认为,复核要有效率,不应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否则关押成本过高。而几位高级法官和检察官则认为,杀人宜缓不宜急,死刑案件不应规定时间,否则会对案件的公正产生影响,国外很多国家也不规定期限,例如美国的死刑案件从起诉到执行平均耗时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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