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委托执行与代位执行
什么是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什么是代位执行?如何申请代位执行?申请代位执行,只需书面提出申请,法院对此申请书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全文4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