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黄女士应聘到一家餐饮公司做前厅经理,面试成功后公司方面主张与黄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在签合同时发现了问题,原来公司方面准备的是试用期合同,按照约定黄女士需先试用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此,黄女士咨询律师,法律对于试用期合同有解释吗?公司方面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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