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所居住的小区并无固定居民,依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若小区内部尚有未完成施工的建筑物,业主可考虑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物业管理费用上给予适当折扣,折扣比例可低于相关法规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对于已经办理入住手续但尚未实际居住或者使用该物业状况的业主来说,他们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书面说明,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来缴纳物业费。
物业费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薪资、社会保险及根据规定应计提的福利费用等。
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管理物业,实施透明公开的价格制度,将服务种类、服务质量及其应收取的花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关键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眼位置公示出来接受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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