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不能延迟转正。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职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过试用期,未进行转正流程,也未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员工自动转正。
试用期,期满之前,员工符合公司要求,需要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转正流程,完成转正审批。可以规避员工自动转正的风险,也能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凝聚力。
试用期期间,员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单位需要提供证明员工不符合单位用人要求的资料。如试用期考核条件、绩效考核表单,工作沟通及改进记录。这样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单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且不能证明员工究竟哪些地方不符合要求,属于无故辞退员工。这种情况下,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即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延迟试用期,员工可以进行维权。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不成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是延长必须得符合一定条件。条件一:原来约定试用期小于法定试用期。即3年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来只约定试用期3个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延长。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在条件一符合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也属于合同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条件三:原试用期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相加不得大于法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3年,原来约定试用期1个月的,延长的试用期最多为5个月。如果延长为6个月则违法(1+6=7>6)。条件四,延长必须在初次试用期到期前提出。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约定试用期4个月,如果还要延期2个月的,必须在4个月到期之日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逾期提出的,视作自动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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