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房屋出售方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需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其次,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种情形下,法院将会予以支持。而在买方可接受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卖方应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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