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法定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1. 土地所有权;2.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非法律允许抵押;3. 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 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6. 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下内容为法定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非法律允许抵押;
3.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
6.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 定 禁 止 抵 押 的 具 体 规 定 是 什 么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具体来说,抵押权已登记的应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未登记的则应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而对于其他可登记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也应参照前款规定。因此,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以保证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法定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无偿转让财产、公益性管理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拍卖、变卖的财产、被抵押财产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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